摘要: 当前学界关于著作人身权性质的认识存在固有缺陷,这使著作人身权的性质问题存在探讨的空间和必要。具体而言,一种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的人身权并无二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人身权实为财产权。事实上,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人身权之区别、民法意义上人身权之属性等诸多维度证实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之人身权并非同源,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从而使其体现出一定的财产性。面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诸种新模式,重新界定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成为关键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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